引言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被告人郑某因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品牌皮包,被查获假冒皮包78个,最终获判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某品牌皮包,每个皮包赚取10至50元差价,至2023年8月7日被抓获时,销售金额累计81023元人民币,郑某从中获利约20000元人民币。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地查获31款共78个假冒品牌皮包,经鉴定货值金额25440元人民币。案件审理中,郑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至法院代管。
争议焦点及判决
控辩双方观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郑某对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定郑某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且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 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
✅ 没收扣押的苹果手机1部、皮包78个(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法律冷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
法院结合销售金额81023元,认定"数额较大",但郑某的认罪认罚和退缴违法所得行为符合从宽情节。
律师提醒
作为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处理此类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时,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就同类案件:
1️⃣ 重点争取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认罪、签署具结书,可显著降低刑期,本案缓刑结果直接受益于此;
2️⃣ 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全额退缴获利款20000元,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争取法院酌情处理;
3️⃣ 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严格区分已销售金额81023元与未销售货值25440元,避免数额认定扩大;
4️⃣ 善用缓刑条件:结合被告人无前科、悔罪表现等,突出"无再犯罪危险",参考海珠区法院对缓刑二年的适用逻辑。
--> 策略核心:以事实为基础,通过法定从轻情节最大化减轻后果。
若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指控?欢迎扫码咨询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ND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