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升学焦虑,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商机”。谎称手握“内部关系”,可运作名校学位,实则是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钟某甲就因虚构与教育局领导的关系,以办理入学为名骗取多名家长巨额钱财,最终获刑。本文旨在解析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与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公众敲响警钟,也为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提供辩护视角的思考。
【⭐案情回顾⭐】
21年10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真x嘢”店铺等地,向刘某甲、吕某甲等八名被害人谎称其与广州市教育局某领导熟识,能够以“特招生”、“特长生”等名义,运作他们的子女入读广州xx中学、xx附中湾区学校等优质学校或转入重点班。钟某甲与各被害人签订《协议书》,并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1452020元。事后,入学事宜无一办成。经被害人追讨,钟某甲仅向其中五名被害人退还了共计260075元。经查,其向被害人出示的所有录取证明、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上的公章均系伪造,相关学校也证实涉案学生均非其录取新生。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钟某甲否认犯诈骗罪,辩称其行为属于帮人介绍入学。辩护人提出:1⃣钟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将收取的钱财交给了所谓的“教育局领导”,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2⃣钟某甲归案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3⃣钟某甲系初犯、偶犯,家庭责任较重,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诈骗事实。1⃣ 各被害人陈述均证实钟某甲虚构能力、提供虚假材料;2⃣ 证人证言证实钟某甲曾指使他人冒充学校老师与家长联系,且其声称的“教育局领导”蔡某甲并不认识他;3⃣ 相关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录取材料均系伪造;4⃣ 书证、物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书等)相互印证。法院认定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其及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案号:(2024)粤0106刑初611号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钟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发还各被害人。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本案的定罪量刑严格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钟某甲的诈骗数额高达145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五十万元标准,故法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天河区诈骗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精准辩驳“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当事人坚称确将钱款用于“找关系”,辩护重点应放在全力查找资金去向证据上。--> 即便“找关系”行为本身不合法,但若能证明钱款确实交付给了第三方(而非被个人挥霍),则可能影响“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为改变案件定性(如探讨是否涉及行贿、介绍贿赂或民事欺诈纠纷)创造可能性。
2⃣ 深度核查资金流向与“中间人”:如当事人辩称有“上线”或“领导”收钱,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核实此人身份、联系方式,并追踪资金流向(即便是现金交付,也需查证大额取现记录、同行证人等)。本案中,辩方提出行贿罪方向,但因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领导”蔡某甲实际收受钱款,导致该辩护意见未被采信。
3⃣ 将退赃退赔作为量刑辩护的基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争取当事人及家属的理解,积极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罚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辩护律师应着力向当事人阐释,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量刑区间内,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较低刑期(如十年)的关键量刑情节。
4⃣ 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检验证言真实性:对指控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人(如本案中辩方声称的收款“领导”蔡某甲、被指使发送虚假信息的饶某),应依法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通过当庭对质与发问,详细询问交往细节、钱款交接情况,可能发现证言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从而动摇指控证据体系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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