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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林某文销售假冒L开头商标服装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时间:2026-05-07 15:12:49 点击: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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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起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林某文因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开头商标品牌服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涉案假冒商品全部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文在未经L开头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越秀区通过网络销售假冒该品牌服装,销售金额约37000元,违法所得约15000元。2024年7月3日,林某文被抓获,某机关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L开头商标服装3677件,价值42万余元,以及服装拉链坠1500条。林某文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文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辩方意见:

对本案定性的罪名、事实、销售金额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望对被告人从某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林某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文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2025)粤0117刑初40号):

一、被告人林某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林某文的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被告人林某文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3677件、吊坠1500条,均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策略的充分运用: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形下,被告人宜当庭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对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是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

②犯罪未遂情节的精准主张:本案部分假冒商品尚未销售即被缴获,属于犯罪未遂。辩护律师应重点论证未遂部分在整个犯罪事实中的比例及对量刑的影响。对于已扣押未销售的商品价值巨大但尚未流入市场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主张减轻处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③前科与悔罪表现的平衡处理:被告人有同类犯罪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辩护人应某承认但不回避,同时着重强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情节。通过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方式,争取法院在整体评价时予以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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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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