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中,一旦对方拖欠货款,供应商能否仅凭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要回欠款?
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存在布匹等货物交易。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吴某根据袁某的指示,将货物送至花都区“柯铭”、“安某皮具加工”等指定地址。
✅ 关键证据:
1️⃣ 记载了商品详情的收款收据(实为送货凭证);
2️⃣ 吴某及其妻子与袁某及其财务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含发送送货单、核对账目、催款及协商还款计划。
???? 交易金额:通过微信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4月26日,袁某尚欠货款总额为47725元。期间,袁某曾支付过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以“货被没收”等理由拖延支付,并于诉讼过程中缺席审理。
⚠️ 双方主要抗辩:
原告吴某主张
已履行全部送货义务,袁某应支付拖欠货款47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袁某
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 花都区法院认定:
1️⃣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结合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2️⃣ 货款金额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中清晰的对账过程和催款确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欠款事实。
3️⃣ “货被没收”抗辩不成立:被告在诉前微信中虽提及“货全部被没收”,但既未到庭举证说明,也未以此为由提起反诉,法院不予采信。
4️⃣ 利息支持: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5年3月7日)起按LPR计算利息,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货款47725元及相应利息。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原告做得好的方面:
1️⃣ 证据意识强:虽无合同,但长期、规范地保留了送货单,且单据信息完整。
2️⃣ 沟通留痕:使用微信与对方负责人及财务对账、催款,关键金额(如每月货款、总额)均得到对方确认,这是本案胜诉关键。
3️⃣ 诉前准备充分:在催款时引导对方确认欠款数额并获取身份证信息,为诉讼奠定了基础。
⚠️ 可优化的风险防范点:
1️⃣ 合同前置:无论合作关系多好,都应签署一份最简单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款支付周期、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 主体信息明确:交易初期应核实交易对手方是个人还是公司,并保留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信息。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