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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无书面合同,被告微信确认欠款是关键证据,判决支付4.8万余元货款

时间:2026-03-11 16:14:02 点击:75


引言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未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遭遇拖欠货款时,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能否成功追讨?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与被告蔡某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业务往来。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业务发生后,被告蔡某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截至2021年10月25日,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蔡某在微信中确认,其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48360元,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其本人的身份证照片。被告同时承诺,该笔欠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此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中,由于被告蔡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 双方主要观点

1️⃣ 原告冯某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8360元及利息(利息以48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被告蔡某:未作任何答辩。

✅ 法院认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 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被告确认欠款48360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 关于利息,被告曾在微信中承诺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息,但因双方对利率标准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主张按同期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货款48360元及相应利息(以48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冯某已预交),由被告蔡某负担并迳付给原告冯某。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拖欠货款,显然构成了违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这直接支持了本案中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观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及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利息的计算方式。本案法院支持原告自对方承诺日起按LPR计息,正是对此法条的适用。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卖方(原告方)的建议

    ✅ 证据固化要及时:即便没签合同,也要像本案原告一样,定期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与对方对账,明确欠款数额,并让对方确认。最好能让对方发送身份证明,锁定被告主体信息。

    ✅ 利息约定要明确:本案中双方对利息计算标准有分歧。建议在催款时,就将利息计算标准(如LPR的倍数)明确提出并让对方明确回复“同意”,避免后续争议。

    ???? 给买方(被告方)的警示

    ✅ 消极应诉后果严重拒不到庭不仅被视为放弃权利,更可能导致法院直接采信对方主张,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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