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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白云区某厂房装修工程未验收,施工方如何成功追回57.3万工程款?

时间:2026-03-11 16:16:40 点击:60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尾款,是施工方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那么,在对方拒不组织验收的情况下,施工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6日,广州某甲公司(施工方)与广州某乙公司(建设方)签订了一份《净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的厂房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8万元,并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三天内组织验收,如未验收视为乙方所做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进场施工,但某乙公司在支付了9.5万元工程款后,便再未支付剩余款项。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8.5万元(计算方式为:68万元 - 9.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己方已按约施工,因某乙公司未组织验收,根据合同应视为验收合格,故需支付剩余款项。

  • :1️⃣ 案涉工程并未完工,不能视为验收合格;2️⃣ 某甲公司未能按约定协助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存在过错;3️⃣ 工程款金额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法院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1️⃣  合同为总价68万元的包干价,某甲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某乙公司虽辩称工程未完工,但未能指出具体未完工部分,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未组织验收,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3️⃣  由于某甲公司确认未完成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义务,法院认为相应的办证费用1.2万元应从工程总款中扣除

???? 法院判决

1️⃣  被告广州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7.3万元(计算方式为:58.5万元 - 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7.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9日(起诉材料递交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自2023年6月4日起算违约金的请求)。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认可了合同中“视为验收合格”条款的效力,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白云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施工方(原告)的建议:

✅ 合同是生命线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条款。这是您在对方不配合时,证明工程合格的最强有力证据

✅ 固定履约证据:施工过程中,注意通过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证明己方已按约施工,并催告对方履行验收义务。

✅ 违约金起算点:诉讼时,对违约金或利息的诉请可策略性地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 给发包方(被告)的建议:

⚠️ 验收是权利更是责任:合同赋予您验收的权利,但消极不作为(不组织验收)可能直接导致“视为合格”的法律后果。

⚠️ 抗辩需具体明确:若主张工程未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必须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据,例如指出哪些部分未做、哪些地方不合格,笼统地否认往往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 谨慎对待鉴定:本案中,被告虽提出鉴定但未实际申请,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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