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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建筑工程律师:装修合同总价68万元,工程未验收且存在借用资质,陈某成功追讨9万余元尾款

时间:2026-03-11 16:17:31 点击:53


引言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一份总价68万元的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虽未正式验收,但实际负责部分施工的陈某成功向与其直接约定的分包方追讨回尾款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初,被告颜某伟以广东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市辉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装修位于白云区石沙路工业区的办公场地,合同总价68万元。原告陈某龙从颜某伟处分包了水电、泥水等部分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原告陈某龙与被告颜某伟单独进行结算,确认颜某伟已支付326278.6元,剩余尾款90132元未付*。因催款无果,陈某龙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龙与颜某伟是合伙关系还是分包关系?????辉某公司、构某公司是否需对颜某伟欠付陈某龙的款项承担责任?

双方抗辩要点

  • 颜某伟主张双方为合伙承接工程,因辉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结算;

  • 构某公司辩称合同公章系伪造,未参与工程;

  • 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工程未验收合格,且其与颜某伟的结算款已基本付清,仅因竣工图纸问题剩余34000元未付。

法院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 颜某伟为实际工程承接人,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陈某龙,双方属于分包合同关系,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

  • 陈某龙已完成施工并交付,颜某伟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欠款90132元的事实,应履行付款义务。

  • 陈某龙与辉腾公司、构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其要求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被告颜某伟向原告陈某龙支付装修款90132元及利息(以901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陈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陈某龙已履行施工义务,颜某伟作为分包方应支付对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颜某伟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涉及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不适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责的规则。

--> 法院强调,口头装修合同有效,但实际施工人应向其直接的合同相对方(颜某伟)追责。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白云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实际施工人(如原告陈某龙)

1️⃣  务必与直接发包给你工作的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时间和验收标准。

2️⃣  保留好所有施工和沟通证据,如本案中至关重要的、经对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表》,是证明欠款事实的关键。

????对项目转包方/分包方(如被告颜某伟)

1️⃣  以自身或他人公司名义签约时,务必确保资质的真实性及授权的合法性,避免卷入伪造公章等法律风险。

2️⃣  妥善管理项目现金流,及时与上下游进行结算,避免因上游付款迟延导致对下游的违约。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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