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首页 >> 法律咨询

花都区刑事律师:狮岭镇假冒L××××××MP手袋案,价值9万余元,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时间:2026-06-29 19:35:32 点击:140

引言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在狮岭镇手袋加工厂内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手袋,现场查获假冒产品价值高达9万余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Z某以每年3.2万元的租金,租用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某巷的一处场所,开办手袋加工厂,由Z某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D某负责财务收支。从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该工厂将生产的假冒“LONGCHAMP”等品牌手袋进行销售,通过微信等方式售出的金额共计34222元。

      2021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厂内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品牌手袋,其中包括印有“LONGCHAMP”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1296个、印有“GOYARD”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1415个以及印有“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406个。经鉴定,这些被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达人民币94486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现场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建议对Z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对D某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均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观点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现场查获的价值94486元的产品并未销售,且没有实际获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花都区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D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意见,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庭后缴纳10万元)等情节,且D某系从犯,部分产品未销售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花都区法院作出)
--> 被告人Z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 被告人D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扣押的侵权产品、生产工具均予以没收、销毁



法律冷知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其他关键法条引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认定)
第二十七条(从犯认定,对D某颖从轻处罚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律师提醒

       从本案的辩护过程来看,辩护策略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作为刑事律师,在处理此类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时,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就同类案件:

1️⃣ 精准把握量刑情节本案辩护人抓住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这是争取缓刑的核心基础
2️⃣ 聚焦核心法律争议尽管“犯罪未遂”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提出此观点是必要的辩护策略。这有助于论证“大部分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3️⃣ 主从犯的区分辩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须仔细分析各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力争进行责任切割,为作用较小的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理。
4️⃣ 重视罚金刑的协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可以结合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悔罪表现,提出合情合理的罚金方案。



若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指控?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图片

END

图片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大厦9楼(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4 广州羊城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