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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周孚泉:结算支付后,花都区一包工头另主张工程款22万余元,证据不足败诉

时间:2026-02-24 12:13:01 点击:155


 引言: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包工头D某礼在146.7万元工程款经结算并

由总包方代付后,再次起诉要求挂靠方支付22万元工程款及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最终因其

据不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Y某良挂靠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的某电器厂项目,并将主体土建工程分包给D某礼施工。项目后期停工,经双方多次对账,于2022年9月6日共同确认,Y某良尚欠D某礼班组工程款146.7万元。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某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已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将146.7万元直接支付给工人,结清了该笔款项。

      此后,D某礼却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Y某良仍拖欠其22万元工程款,并索赔停窝工损失243,450元及材料设备损失47,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146.7万元已结清的前提下,D某礼另行主张的22万元工程款及各项损失是否成立?

✅ 原告D某礼主张

  • 22万元包含两部分:一是已完工但未计入结算的

  • 因对方原因导致停工,造成其长期误工损失。


  • 停工后其设备材料被阻无法取回,造成损毁遗失。


✅ 被告Y某良抗辩

  • 双方早已结算清楚,欠付的146.7万元已由某某公司付清,不存在其他债务。


  • D某礼在结算时从未提出过停窝工损失,设备材料也已由其自行处理。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关于22万元工程款:法院认定,D某礼与Y某良在诉前通过多份对账单、工资表及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笔录中,已多次稳定地确认欠付工程款总额即为146.7万元,且该款已付清。D某礼在诉讼中提出不同数额,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2万元构成。其关于“仓促结算”、“沟通误差”的解释,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多年从业者的身份不符,不予采纳

2️⃣ 关于停窝工损失:涉案施工合同因D某礼无资质而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D某礼主张的本人误工费,不属于法律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3️⃣ 关于材料设备损失:D某礼仅提供了部分照片,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供采购凭证、损失清单或价值评估等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D某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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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结算协议的终局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在劳动监察部门主持下确认的结算金额,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无效的后果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法律保护的是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筹备费用),而非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如预期利润或单纯的误工费)。这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区别。

3️⃣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D某礼作为提出新主张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其未能就新诉求提供充分证据,是败诉的直接原因。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州花都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班组)

  1. ⚠️ 结算即“封账”,签字须谨慎:在劳动监察协调、调解或双方对账时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法律上均视为你对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


  2. ✅ 主张新款项,必须留新证:如果认为结算有遗漏或错误,必须在结算当时或之后立即通过书面方式(如《工作联系单》、《补充结算申请》)向对方明确提出,并保留送达证据。


  3. 损失证据要“即时”固定:设备材料留在工地,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清点、移交或保管。如遭拒绝或发生损毁,应拍照、录像、报警并制作清单,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给项目发包方(挂靠方/被挂靠公司)

  1. ⚠️ 代付款项必须取得“债权转让凭证”:作为被挂靠公司,代挂靠人支付民工工资或材料款后,务必取得收款方(班组或供应商)出具的收据,并明确注明“该笔款项系代付XX项目XX班组XX工程款,相应债权转移至我司”。


  2. ✅ 最终结算协议加入“兜底条款”:项目或分项工程终结时,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本协议金额为全部工程价款的总和。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外,甲方/乙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或赔偿。”此类条款能极大降低后续被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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