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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南沙某公司伪造签名将员工转派遣被驳回,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时间:2026-03-11 16:06:11 点击:67

引言


      广州南沙区,一名工作多年的员工,突然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被公司单方面“操作”至劳务派遣公司,甚至离职报告上的签名都非本人笔迹。

案情回顾


      原告刘X于2007年3月7日入职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某集团,担任生产部作业员。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工资由某集团发放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起,某集团未经刘X同意,委托深圳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但刘X的工作地点、岗位均未变更。

      2024年,刘X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与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未签争议焦点及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刘X主张

  • 入职时间为2007年3月7日,提交了《务工证明》(记载2007年3月入职)、工资流水(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由某集团发放)、个税记录(某集团自2009年9月起申报)。
  • 2018年后虽由某甲公司发工资、缴社保,但实际仍受某集团管理,从未离职或签署转派遣文件。
  • 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报告》(记载2018年8月30日离职)及两份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名非本人笔迹,申请笔迹鉴定。

???? 被告某集团辩称

  • 刘X于2009年9月1日入职,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0日终止,后由某甲公司派遣至被告处工作。
  • 主张刘X对2007年入职的主张举证不足,且仲裁已确认2009年9月后的劳动关系。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 笔迹鉴定结果:经鉴定,《离职申请报告》及两份《劳动合同》上“刘X”签名均非本人笔迹(鉴定费8880元)。

  • 入职时间认定:被告未举证反驳2007年入职主张,且未对仲裁确认的2007年3月7日入职时间提起上诉,故法院采纳该日期。

  •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被告未与刘X协商一致,单方转派遣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 判决结果:
    ✅ 确认刘X与某集团在2007年3月7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如主张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
    ???? 诉讼费10元、鉴定费8880元由某集团承担。


法律冷知识


 ✅ 核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 法院认定某集团单方转派遣未与刘X协商,违反自愿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转派遣实质变更劳动关系主体,需劳动者明确同意,伪造签名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笔迹鉴定结论推翻被告证据,刘X的入职时间主张因被告未举证而获支持。
???? 关键点: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转移,若实际用工单位未变,劳动者可主张与原单位存续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 劳动者建议要点
???? 证据留存:刘X胜诉关键在于保留了《务工证明》、工资流水、个税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劳动者:
-   定期备份工资条、打卡记录;
-   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如证明)留存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   涉及签名文件时,务必确认内容,可拍照存证。
???? 笔迹鉴定应用:若怀疑签名伪造,可在仲裁或诉讼中正式提出鉴定申请(费用通常先垫付,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
???? 仲裁策略:本案刘X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成功维权的重要一步。

⚠️ 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 某集团不足之处
-   转派遣流程完全绕过员工,试图以“暗箱操作”方式变更法律关系,法律风险极高。
-   在诉讼中未能对关键证据(如入职材料)进行有效举证。
???? 正确做法
-   任何涉及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必须与员工进行实质性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   人事档案管理应规范,确保入职、在职、离职文件齐全、真实、有效。

???? 通用提示

  •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仍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可试图通过协议完全转移风险。
  • 本案中,刘X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余年的工龄得以确认,这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至关重要。用人单位需重视工龄连续计算问题。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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