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建筑工人谭某春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获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454.16元。
四川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X广州总部大楼项目劳务分包方)雇佣谭某春为钢板装卸工。2021年12月21日,谭某春在海珠区项目现场指挥吊装时从高处坠落受伤。
经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企业已支付谭某春生活费39,500元。
✅ 争议焦点
月工资计算标准
→ 原告主张:按国家法定21.75天计算月薪(声称月薪5,000元)
→ 被告主张:建筑行业无休息日,应按30天计算
→ 关键转折:原告在仲裁时自认按26.5天计算月工资
赔偿金额合法性
→ 原告请求: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1,363.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454.16元
✅ 法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工资标准:
→ 根据原告仲裁自认,采用26.5天/月标准
→ 日工资318.18元(1,750元 ÷ 5.5天)
→ 月工资8,431.77元(318.18元 × 26.5天)
赔偿金额:
→ 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1,363.06元
(8,431.77元 × 12个月 - 39,500元 - 318.18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454.16元
(8,431.77元 × 8个月)
→ 护理费:1,500元(双方无异议)
⚠️ 判决结果:
1️⃣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企业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 61,363.06元
3️⃣ 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7,454.16元
4️⃣ 企业支付护理费 1,500元
???? 判决依据法条:
法院判决严格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人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
核心法律逻辑:
→ 企业仲裁阶段自认26.5天工资标准,违反禁反言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法院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工资计算方式
结合本案,广州海珠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企业警示:
工资标准自认即锁定:
→ 原告在仲裁阶段自认26.5天工资标准,成为败诉关键。企业应在劳动纠纷初期严谨确认事实,避免前后矛盾。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 本案企业已参保工伤保险,但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此项)。建筑企业务必同步购买补充商业保险。
???? 劳动者须知:
证据留存要点:
→ 谭某春胜诉关键在工资流水(5.5天工资1,750元)和工作安排记录。建议劳动者每月备份工资条、考勤表。
工伤处理流程:
→ 立即要求企业申报工伤(30日内),超期可自行向人社局申请(1年内)。本案被告在受伤后13个月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全流程,是高效维权的典范。
???? 行业建议:
→ 建筑行业可约定26.5天/月工资制,但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通过工资结构拆分降低工伤赔偿基数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