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车碰撞事故中,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共计需赔付178089.48元。
2022年3月5日,袁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花都区381省道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认定,袁某与黄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多次入院治疗。
法院最终认定其有效住院天数为37天,相关医疗费为 128236.46元。后经司法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建议为90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证据采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 医疗费:法院确认了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医疗费共计128236.46元,而对黄某因脑梗死住院产生的7738.41元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与事故相关,未予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10%非医保用药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纳。
???? 误工费:黄某主张18000元,但仅提供单位证明,缺乏工资流水等佐证。法院遂按广州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结合135天误工期,支持了10350元。
???? 护理费、营养费等:法院参照鉴定意见,核定护理费为11910元,营养费为5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认定6000元。
✅ 最终判决:黄某的总损失核定为286998.46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由承保交强险和3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扣除其已垫付的60000元和袁某垫付的3134.4元后,赔偿黄某178089.48元。驳回黄某对袁某、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责任基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驾驶人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法定项目。
3️⃣ 赔偿顺序:关键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立了“交强险先行赔付 → 商业险补足 → 侵权人承担剩余部分”的法定顺序。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原告方的提醒:
肯定之处:
黄某方及时依法申请了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鉴定,为获取残疾赔偿金等关键项目奠定了基础。改进建议:
误工费主张因证据不足而大打折扣是最大教训。务必保留好:???? 劳动合同、???? 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 单位出具的规范误工证明及???? 完税证明。仅有单位证明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弱。
✅ 给被告/保险公司的提醒:
肯定之处:
袁某垫付医疗费并保留凭证,保险公司在诉前及时垫付医疗费,这些行为在诉讼中都是积极因素。改进建议: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因未能举证证明替代用药方案和费用而未被法院支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