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黄埔区工作的彭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受伤。她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彭某于2021年6月下旬入职广州市某资源有限公司,被派遣至黄埔区益海粮油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聘用协议》。2023年3月8日18时30分许,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工伤医疗期为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彭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163.53元。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彭某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是,彭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是否仍需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 法律适用: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 协议条款效力: 《劳务聘用协议》中关于“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不付薪”的条款,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 项目逐项认定:
护理费:
支持彭某主张的 5160元 (120元/天 × 43天)。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持 25817.65元 (5163.53元/月 × 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持 60931.20元 (以社保核定的平均缴费工资7616.4元/月 × 8个月)。其他项目: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因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支付,对向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广州市某资源有限公司向彭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91908.85元。
???? 判决依据和分析:
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是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仍须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这明确了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关系为由免除法定责任。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超龄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者即便过了退休年龄,只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报销待遇,就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勿因私了协议中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而放弃维权。
????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聘用的超龄劳动者,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可通过缴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