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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工亡赔偿律师:番禺某装修工程员工猝死,涉及违法分包被认定工亡,公司不服被驳

时间:2026-03-13 08:59:45 点击:85


引言



    在建筑装修行业,当无资质的“包工头”手下工人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公司,即使与工人无直接劳动关系,也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案件源于中x广场办公楼洗手间整改工程项目(第三期)。总包方广东某有限公司将项目分包给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随后,某公司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成某甲成某甲招用了某乙在该项目担任泥水工,主要负责与物业进行白班对接。2023年8月18日上午,某乙中x广场项目现场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某乙的配偶龙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某乙死亡为工伤,并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乙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以及某公司是否应为适格的赔偿责任主体。

1️⃣ 原告(某公司)主要抗辩观点

  • 主张

  • 认为事发时并非工作时间,且

2️⃣ 被告(行政机关)与第三人(龙某)主张

  • 某乙

  • 某公司将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3️⃣ 法院审理认定与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证据足以证明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成某甲),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某乙)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冷知识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 工伤认定核心在于事实:只要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即满足法定认定条件,不以其与最终承担责任的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

✅ 违法分包导致责任穿透: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该条款确立了“违法分包、责任连带”的原则,旨在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分包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只要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就必须为实际施工人员的工伤“买单”,这是其违法分包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


      从本案中,广州地区的企业,尤其是建筑、装修等工程类企业,广州工伤工亡赔偿律师周孚泉提醒

对发包方、承包方(如建筑、装修公司)的提醒

⚠️ 彻底杜绝违法分包:切勿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这是引发巨额工伤赔偿的最大风险源。应选择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劳务公司,并签订规范合同,转移用工风险。

⚠️ 购买保险分散风险:即便合法分包,作为项目方,也可考虑购买覆盖整个项目的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对“包工头”及劳动者的提醒

✅ 劳动者注意证据留存:注意保存工作证、载明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这些是证明工作事实的关键。本案中,某乙工作证和微信记录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 明确正确的索赔对象:发生工伤后,应直接向违法分包的上一层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主张权利,其偿付能力远强于个人包工头。

✅ 牢记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务必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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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及大湾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用工风险、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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