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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解读白云区某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与证据运用

时间:2025-02-22 13:20:17 点击:50

广州劳动争议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与证据运用

引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然而,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关系的中断、重新入职以及劳务派遣等情况可能导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变得复杂。本文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探讨如何通过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洪于2013年6月26日入职被告广州梁氏某端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25日。2016年1月1日,何某洪重新入职某端公司,工作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何某洪的社保由某端公司缴纳,但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其社保由案外人广州隆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信公司”)缴纳。何某洪主张其自2013年6月26日起一直与某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端公司认为,何某洪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属于劳务派遣,双方劳动关系应从2016年重新入职时起算。

何某洪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何某洪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洪与某端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

原告何某洪主张,其自2013年6月26日入职某端公司后,一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虽有社保缴纳单位的变化,但实际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变。

被告某端公司则辩称,何某洪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属于劳务派遣,由隆信公司派遣至某端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应从2016年1月1日重新入职时起算。某端公司认为,何某洪主张的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劳动关系已超过仲裁时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何某洪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某端公司自2013年6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尽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社保由隆信公司缴纳,但隆信公司在此期间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且某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何某洪与某端公司自2013年6月2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本案中,何某洪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明细和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与某端公司自2013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存在社保缴纳单位的变化,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律师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本案中,何某洪通过提交完整的劳动合同和社保明细,成功证明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然而,某端公司在劳务派遣问题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导致其抗辩未获支持。

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关系时,应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明确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具备合法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争议,应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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