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解析:黄埔区王某与某勇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引言
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如何准确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本文将围绕王某与某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情回顾
王某,男,1965年出生,于2020年7月29日入职某勇公司,从事钻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26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随后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等多处伤害。某勇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商业险,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然而,当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某勇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王某请求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据法院查明,王某在某勇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并非由某勇公司直接发放,而是由机长郭某等人支付。此外,某勇公司与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将部分钻探工作分包给郭某等人。王某受伤后,某勇公司曾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王某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己实际在某勇公司工作,受某勇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勇公司则辩称,王某系由机长郭某等人雇佣,工资由郭某等人支付,与某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虽在某勇公司从事钻探工作,但工资并非由某勇公司直接发放,而是由机长郭某等人支付。此外,某勇公司与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将部分钻探工作分包给郭某等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某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行为为基础,同时需考虑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等关系。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工资并非由某勇公司直接发放,且某勇公司与机长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肯定之处:某勇公司在王某受伤后,积极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并支付部分赔偿款,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某勇公司与机长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不足之处:某勇公司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同时,某勇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避免因用工不规范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正确做法: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建立健全用工制度,确保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