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服务费的合法性
根据《1988年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2020年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约定了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因此,退房服务费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下,具备合法性。
退房服务费的合理性
《2020年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减轻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退房服务时,退房服务费的金额应当是一种合理的损失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退房服务费可以合法存在,并且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理确定金额,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注:以上意见限于问题条件有限,仅供参考,广州律师网;另,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婚姻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已被民法典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