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出处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八条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对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要件
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首要要件是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规定是指由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文件。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在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例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2. 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第二要件是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因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这表明罪行的发生需要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具有过失行为,即对于保证劳动安全的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 3. 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事故造成重大事故,则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有关负责人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下,因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履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以及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刑期视事故严重程度而定。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