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对于小额贷款现金交付,比如几百元,符合生活常理的,获得法院支持拿回借款问题不大,但对于大额贷款,主张为现金支付,比如几十万,不做好保护措施,仅提供借据,能不能要回借款,还真不好说。
2023年12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裁判,原告主张2017年6月初向邵某提供50万元的现金,提供了借条,但没有转账记录。被告邵某辩称原告并未交付案涉借款,所谓的借款只是“业务费”。为此,原告进一步主张该款项系从其妹夫处借来的现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家里存放50万元现金,原告也并未提交其妹夫具有支付能力的凭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上述案例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案涉款项已以现金交付”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并没有就大额现金交付合理性以及支付能力做进一步的证明,由于被告邵某证明责任低于原告,其辩称“业务费”,致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最终法院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颇多,笔者根据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数据以及法律从业人员感受,即使有借据和转账记录,法院可能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等原因还会要求出借人就资金来源、借款用途进行说明,也即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大多出借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远大于被告(大多借款人),更何况大额现金借款。
当然,做好保护措施,借款拿回来也不是难事!出借人实在不得已,需出借大额的现金,如几十万、几百万,教你一招,证据链!那就是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同时,还要保留自己从银行取现的记录,与借款人微信聊天以及还款的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形成一个借款交付证据链。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广州律师网(www.gz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