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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与利息认定的法律博弈

时间:2025-02-21 17:14:30 点击:118
**标题:广州南沙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与利息认定的法律博弈**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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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南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认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这起纠纷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法院又会如何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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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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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吴某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黄某好借款。黄某好当天通过广州农商银行向吴某红转账13万元,吴某红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借条约定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但未明确约定利息,只提及违约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吴某红未还款,黄某好多次催款无果。2023年4月12日,黄某好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红偿还13万元借款及自2021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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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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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借款本金的数额,二是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黄某好主张借款本金为13万元,提供了借条、收据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吴某红则辩称借款本金应为7.5万元,称2023年1月2日双方在珠江派出所民警见证下,已就借款本金达成协议确认为7.5万元,并提交了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欠条复印件以及与黄某好女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关于利息,黄某好认为虽借条未约定,但吴某红逾期不还应支付利息;吴某红则主张借条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黄某好提供的借条、收据和转账凭证的证明力,认定双方存在13万元的借贷事实。不过,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派出所执法记录视频,法院确认被告给了3万元给原告丈夫办理退休事宜,该款项应在借款本金中抵扣,所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0万元。对于吴某红提出的原告儿子、女儿所欠款项抵扣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在利息方面,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未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诉求,酌定利息从2023年3月2日(原告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红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某好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黄某好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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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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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认定至关重要。借款本金的确定主要依据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实际交付金额,通常借条、转账记录等是关键证据。而对于利息,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公正原则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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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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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某好的角度来看,她在借款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和收据,并保留好转账凭证,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值得肯定。但在处理与借款相关的其他事务时存在不足,比如其丈夫接收被告3万元办理退休事宜,应及时明确该款项与借款的关系,避免后续争议。另外,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导致利息主张存在不确定性,在今后的民间借贷中,应明确约定利息及计算方式。

对于吴某红而言,若认为借款本金存在争议,应在双方结算时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详细记录结算内容,而不是仅依靠一些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在主张抵扣款项时,要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抵扣的合理性和关联性。

对于大众来说,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务必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在借款交付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果借款过程中涉及第三人,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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