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被告蔡某英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偿还原告江某珍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案聚焦“债务金额争议”“利息计算标准”及“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揭示民间借贷中证据完整性的重要性。
---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被告蔡某英向原告江某珍借款147万元,约定月息3万元,期限3个月。被告仅支付利息7.5万元后未按期还款。2020年6月,双方签订《欠款确认书》,将债务本金缩减为100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同时以被告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偿还本息及抵押权优先受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100万元本金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支持原告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1. **债务金额认定**:被告主张实际借款为100万元(原147万元扣除50万元债务抵消),原告坚持147万元;
2. **利息计算标准**:被告否认约定利息,主张按LPR计算,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或LPR四倍计息;
3. **抵押权效力**:被告辩称借款未到期,原告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
1. **债务金额**:根据《欠款确认书》及微信记录,双方确认债务本金为100万元;
2. **利息标准**:录音证据显示双方约定月息2万元,法院按一年期LPR四倍支持;
3. **抵押权效力**:抵押物已合法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蔡某英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并支持原告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案号:(2021)粤0104民初36595号)
法律分析
1. **债务抵消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以债权抵消债务需明确约定,本案中林某涛债务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单方抵扣;
2. **利息上限**: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逾期利息不得超过LPR四倍;
3. **抵押权实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律师提醒
1. **对出借人的建议:**
• **书面合同必备**: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支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 **保留证据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均需保存,尤其是利息约定的证据;
• **抵押权登记**:若以房产担保,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优先受偿权。
2. **对借款人的建议:**
• **拒绝非法砍头息**:如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可主张实际借款金额为转账金额;
• **债务重组需书面确认**: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减免利息时,须签订书面协议;
• **避免消极抗辩**:即使对债务金额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
3. **案件亮点与改进:**
• **法院支持LPR四倍利息**:平衡了借贷双方权益,遏制高利贷;
• **抵押权登记有效**:强化了物权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足在于,原告未在早期固定“利息约定”的证据,导致部分阶段利息主张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