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借贷债务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借贷债务

广州律师解读越秀区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争议

时间:2025-02-22 13:16:14 点击:73
以下为您生成的文章内容: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争议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尤其是当借款涉及夫妻一方名义,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时,如何界定债务性质成为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回顾

原告郭某与被告唐某航、李某科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2016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航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为由,多次向郭某借款,累计金额达317000元。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唐某航账户,唐某航出具了借条。然而,唐某航和李某科于2020年离婚,郭某主张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唐某航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偿还,但李某科则坚决反对,认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存在虚假借贷的可能。

案件涉及的关键数字包括:借款总额317000元,借款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涉及房屋按揭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46年3月,每月还款金额为25225.39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郭某主张,借款用于唐某航和李某科共同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和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郭某提交了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

被告唐某航承认借款事实,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希望在出售共有房屋后偿还。

被告李某科则辩称,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唐某航账户在借款时已有足够余额支付房贷,不存在借款需求。李某科认为,郭某与唐某航之间可能存在虚假借贷行为,要求法院责令郭某提供完整转账流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有2018年4月3日郭某转账的56000元中有25225.39元用于房贷还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唐某航个人债务。法院判决唐某航和李某科共同偿还25225.39元及利息,唐某航个人偿还剩余借款291774.61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借款用途和账户流水,认定仅有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余为个人债务。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应尽可能明确借款用途,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本案中,郭某虽提交了转账记录和借条,但未能充分证明所有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此外,债务人一方在离婚后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问题,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承担方式,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新的纠纷。对于可能涉及虚假借贷的情况,法院会严格审查资金流向和借款用途,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2 羊城律师网 ;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