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Z某某因拾卡后跨省盗刷101700元,最终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被告人Z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拾得被害人D某明的一张广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卡。随后,从2023年4月7日至7月3日,Z某某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等地,使用该银行卡从ATM机共计取款26次,累计盗取资金 101700元。2023年10月17日,Z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抓获。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在于如何综合量刑。 法律冷知识 判决依据: 1️⃣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提醒 对于涉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可从以下几个务实且可操作的方向着手: ⚠️ 对拾得者而言: 切勿试错: 肯定与建议: ⚠️ 对持卡人而言: 及时挂失是关键: 正确做法: 若遇刑事指控?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ND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Z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指出其具有累犯(前科)这一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态度:Z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认为,Z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 被告人Z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 责令被告人Z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101700元 给被害人D某明。
✅ 扣押的信用卡一张,发还被害人。
2️⃣ 从重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
3️⃣ 从宽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坦白及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