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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拾得银行卡盗取101700元,男子因信用卡诈骗获刑六年半

时间:2026-02-28 11:20:44 点击:187


引言

     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Z某某因拾卡后跨省盗刷101700元,最终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被告人Z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拾得被害人D某明的一张广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卡。随后,从2023年4月7日至7月3日,Z某某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等地,使用该银行卡从ATM机共计取款26次,累计盗取资金 101700元。2023年10月17日,Z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抓获。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在于如何综合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Z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指出其具有累犯(前科)这一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态度:Z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认为,Z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 被告人Z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 责令被告人Z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101700元 给被害人D某明。
✅ 扣押的信用卡一张,发还被害人。




法律冷知识

  判决依据:

1️⃣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从重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
3️⃣ 从宽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坦白及认罪认罚。

律师提醒

      对于涉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可从以下几个务实且可操作的方向着手:

⚠️ 对拾得者而言:

  • 切勿试错:

    Z某某的教训极其深刻。“捡”不是理由,“用”就是犯罪。
  • 肯定与建议:

    Z某某认罪认罚的态度是其在诉讼中正确的选择。

⚠️ 对持卡人而言:

  • 及时挂失是关键:

    本案中,银行卡在近三个月内被盗刷26次才案发,提示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
  • 正确做法:

    一旦发现卡遗失,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银行或客服电话挂失,这是最有效的止损手段。若发现盗刷,立即报案。


若遇刑事指控?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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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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