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件作出判决,主犯C某全因组织团伙利用73张手机卡注册苹果ID协助电诈,致26名被害人损失227万元,最终获刑1年3个月。
2024年2月起,C某与同伙“新某”(另案处理)合伙出租苹果ID牟利,先后纠集C某、C某等4人,在番禺区某花园租住处收购70余张手机卡,流窜至南京市为上游电诈团伙提供通讯技术支持。诈骗分子利用这些苹果ID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赖某、C某等26人被骗,涉案总金额达227万元。2024年3月19日,5名被告在返回番禺区某花园时被警方抓获。
关键数据:
73张手机卡 → 注册苹果ID用于电诈
26名被害人 → 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27万
跨省作案 → 广州番禺至南京流窜
✅控方观点:
1️⃣五被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构成要件;
2️⃣主犯C某组织策划,从犯C某1等4人提供辅助,应区分主从犯量刑。
✅辩方观点:
⚠️ 部分被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如C某辩护人主张8个月缓刑),认为其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
✅法院认定:
--> 主犯C某:主导犯罪链条,量刑从严;
--> 从犯4人:参与程度低、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 不采纳缓刑:因跨省作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大。
✅判决结果:
1️⃣ C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万
2️⃣ C某1/C某2:1年+罚金1万/8000元
3️⃣ 黄某/冯某:8个月+罚金5000元
涉案财物:扣押手机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本案判决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核心要件为:
主观明知: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为3人以上犯罪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罪,本案远超标准(26人/227万)。
量刑依据:
✅ 主从犯划分(《刑法》第26/27条);
✅ 认罪认罚从宽(《刑诉法》第15条);
✅如实供述从轻(《刑法》第67条第3款);✅ 罚金刑适用(《刑法》第52/53条)。
针对帮信罪案件,结合本案判决,番禺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实务中可采取以下策略:
1️⃣ 证据突破口:
重点审查“明知”要件证据链,如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知悉上游犯罪性质,可主张主观不明知(需结合聊天记录、交易模式等)。
2️⃣ 量刑协商重点:
--> 从犯地位:强调仅提供技术或设备(如本案注册ID),未参与诈骗分成;
--> 退赃退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未提及,但实务中可争取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时机: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争取更大幅度从宽。
3️⃣ 风险防范建议:
⚠️ 企业或个人出租/出借账号、设备前,需核实对方用途并留存记录;
⚠️ 涉及批量购买手机卡、异地设备操作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合作并报警。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