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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白云区1950条假烟被查,涉案71万余元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二年三个月​

时间:2026-03-11 16:08:59 点击:197


引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人贾某因转运1950条假冒香烟,货值达71935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4日起,贾某受同案人"阿某"指使,在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通过其经营的广州某物流公司平台转运假冒香烟。2024年7月1日16时许,贾某在卸货时被抓获,现场查获"中华""云烟"等品牌假烟1950条。经鉴定,这批假冒伪劣卷烟市场价格达719353元。案件审理期间,贾某家属于2024年12月3日代为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罪名认定及量刑情节适用。

✅ 公诉机关指控:

贾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存在犯罪未遂、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 辩护人意见:

对罪名无异议,但强调贾某系从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且为家庭唯一扶养人,请求适用缓刑。

✅ 法院判决结果:

1️⃣ 罪名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2️⃣ 采纳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3️⃣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4️⃣ 没收假冒香烟、作案手机及退缴的4万元违法所得。




法律冷知识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刑法》第6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提醒

       针对此类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广州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策略聚焦于三个核心层面:

 1. 犯罪环节定位策略

辩护重点论证可从仅负责物流中转环节,未参与生产、采购或销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强化其"受雇转运"的辅助角色,争取从犯认定。

 2. 量刑情节叠加适用:

  • :构建双重减轻处罚的基础;

  • :通过程序从宽与实质补救,强化悔罪表现;

  • :为量刑协商提供依据。

 3. 证据收集重点

  • 证明具体参与程度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 涉案物品所处环节的现场证据(如本案卸货时被查获);

  • 退赃退赔凭证及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4. 风险防范提示

  • 建立货物验收制度,对可疑货物保留拒收权利;

  • 完善承运协议,明确违法运输责任条款;

  • 对长期合作客户进行背景备案,降低涉案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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