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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合同公章系假冒,H埔某丙公司非发包方无需担责,Y某被判支付工程款35.8万余元

时间:2026-03-04 11:49:14 点击:199


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L某手持盖有公章的合同,却未能如愿向多家被告追讨成功。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2日,Y某与L某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甲方处盖有“某甲公司”公章,Y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工程完成后,双方于2023年4月19日经手写结算单确认工程款总额为388060元。期间,Z某城向L某支付了20000元。因剩余款项支付纠纷,L某将某甲公司、Y某、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Z某城等六方共同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黄埔区法院围绕三个核心焦点进行了审理:

1️⃣ 焦点一: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 提交了印章备案查询等证据,主张与Y某、L某无关,合同公章系假章。

  • 承认公章是其为满足L某要求“随便拿了一个章盖上”。

2️⃣ 焦点二:未付工程款金额是多少?

  • 款项争议:Y某主张其于2022年7月10日向L某微信转账的10000元应抵扣工程款;L某则主张该笔是其他款项。

  • 法院认定:结合转账时间处于本案工程期间,且L某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故采纳Y某意见,认定该10000元为工程款。在结算款388060元中,扣减Z某城已付的20000元和本案认定的10000元,Y某尚欠工程款为358060元。

3️⃣ 焦点三:其余被告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 法院认定:

    • Z某城、某乙公司、某丁公司:与L某无合同关系,无需担责。

    • 某丙公司:作为专业分包方,并非法律规定的“发包人”,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其追责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Y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支付工程款358060元及利息(以358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 驳回原告L某对其他五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权利义务主要约束签约方。法院据此判定由实际签约人Y某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L某对10000元款项性质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承担相应后果。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限制: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等规定,明确指出向发包人追责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某丙公司的法律地位不符合该情形。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州黄埔区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签约时核实主体身份:务必核实对方代表的是个人还是公司。如为公司,应核对公章与公司名称是否一致,可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

规范款项往来记录:所有收款、付款均需明确款项性质,最好通过书面凭证或聊天记录固定证据,避免性质争议。

⚠️ 给工程项目合作方的建议:

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建立健全的印章使用制度,防止印章被滥用,避免使公司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明确合作法律关系:不同的合作模式(如挂靠、分包)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应通过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若遇类似建筑工程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黄埔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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