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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增城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68万余元及利息获支持,驳回被告抗辩

时间:2026-03-11 11:30:11 点击:186


引言: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68万余元及利息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间,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发包方)就增城区香山湖项目先后签订三份施工合同。

✅合同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届满后无息支付。

至诉讼前,三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其中:

 C地块工程:双方于2023年11月11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2489364.95元,保修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4地块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被告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审定造价为515783.8元。

 12地块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3年3月9日,被告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审定造价为1332007.34元。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81312.63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 

  • ⚠️ 被告抗辩: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理由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就保修金提交付款申请并经物业确认,且4、12地块未办理正式的结算协议书。同时,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温某)经审理认为:

 支付条件已成就:三项工程的结算金额双方不持异议,且保修期均已届满。被告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的条件已成就,付款义务应立即履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占用资金确给原告造成损失,利息诉请于法有据。鉴于款项中包含质保金126630.28元,利息应分段计算:

  • → 以554682.35元(总欠款减去质保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 以质保金126630.28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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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在工程结算完成且保修期满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债务清偿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案判决以此为依据,支持了原告按LPR计算利息的请求,合理补偿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增城区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承包方(施工企业)的建议:

  •  固化结算证据:工程竣工后,务必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或取得发包方盖章的《工程结算书》,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  明确保修期限:在结算文件或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保修期的起止时间,以便精准计算保修金支付到期日。

给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建议:

  •  规范合同条款:若要求保修金支付前需经申请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该程序的合理期限和后果,避免条款因过于模糊或苛刻而被认定无效。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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