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许多出租方常在租赁合同中加入“遇拆迁不补偿”的条款,试图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承租方。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1️⃣ 合同签订:2023年5月18日,原告林某(承租方)与被告龙某甲(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某号的物业用于经营,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租期至2025年9月30日。林某向龙某甲支付了84,000元保证金。 2️⃣ 拆迁通知:2024年初,因白云区鹤龙街黄某丁旧村庄改造项目需要,案涉物业被纳入拆迁范围。2024年2月,龙某甲向林某转发《搬迁通知书》,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搬离。 3️⃣ 补偿款归属:案涉物业的原始出租方某合作社与龙某甲的前夫黄某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补偿总额为2,524,750元,其中包括经营性补偿1,500,000元、搬迁费补偿500,000元、搬迁奖励500,000元及雨污分流补偿24,750元。龙某甲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 4️⃣ 纠纷产生:林某认为其作为实际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龙某甲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场地使用合同》中“遇拆迁甲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龙某甲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否及如何分配给林某? 原告林某主张:其是实际经营人,因拆迁遭受了停产停业及搬迁损失,应依据《拆迁补偿方案》获得补偿。 被告龙某甲抗辩:合同明确约定了其不负补偿责任,且林某未按时交还房屋,故不仅不应支付补偿,还应没收保证金抵扣欠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2025)粤0111民初1347号):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仅供参考): ⚠️ 给承租方(租客)的提醒: ⚠️ 给出租方(房东)的提醒:
--> 被告龙某甲向原告林某退还租赁保证金84,000元。
--> 被告龙某甲向原告林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合计125,000元。
--> 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约前务必核实物业权属:在租赁厂房、仓库等物业时,✅务必要求出租方出示房产证或合法的报建证明。如对方无法提供,则需高度警惕合同可能无效的巨大风险。
“霸王条款”非护身符:本案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其中的“霸王条款”自然无效。遇拆迁时,承租方仍有权就实际损失主张公平补偿。
不得出租违法建筑:出租无合法手续的物业,⚠️不仅合同无效,面临返还租金、保证金的风险,所得拆迁补偿款也需与承租方公平分配。
补偿款分配应公平:即使收到补偿款,也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与承租方合理协商分配,企图依据无效条款独占款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