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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不续签合同,孙某获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1:12:42 点击:225


 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被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共计16万余元。

案情回顾

      孙某于2018年9月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电商总监聘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2月18日,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孙某发出《不再续签通知书》,表明不再续签原岗位合同,但可提供新岗位选择。孙某不同意转岗,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

  • :双方在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为劳务关系;岗位调整是基于经营需要的合理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孙某2023年年休假已休完或因过期而自动放弃。

  • :双方全程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2023年存在未休年休假。

 法院认定及判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部分期间为劳务关系,依据不足。

2️⃣ 经济补偿金:公司发出《不再续签通知书》构成单方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4,879.17元及工作年限5年4个月(按5.5个月计算),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36,835.44元。

3️⃣ 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无效,且未能充分举证已安排孙某休完2023年度5天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438.7元。

4️⃣ 2022年度提成:公司应支付孙某2022年度提成14,745.33元。

5️⃣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从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综合判定。

✅ 经济补偿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终止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 年休假工资: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需另行支付200%)。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劳

⚠️ 对劳动者的提示

  • :务必留存公司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如《不再续签通知书》),并仔细阅读内容。对于调岗、降薪等变更,明确表达自身意见并保留沟通记录。

  • :单位的“过期作废”规定通常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应主动安排休假并通过有效方式(如邮件、办公系统)申请留存证,若未休,离职时可主张工资补偿。

  • :月平均工资应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不仅是底薪。

⚠️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 :合同到期前应提前评估并书面征询劳动者意向。若因经营调整不再续签原合同,也应和劳动者就补偿金协商一致,避免相关诉讼风险。

  • :单位享有安排权,但应主动统筹安排并留存证据。简单规定“逾期作废”法律风险极高。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举涉及法定义务,应提前做好成本测算。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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