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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工伤赔偿律师:公司未买社保,员工史某肋骨骨折工伤十级,判赔10.2万余元

时间:2026-03-05 17:13:05 点击:251


引言

在广州,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一旦逃避此责,特别是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清晰地展示了这种风险如何转化为沉重的赔偿:因未为员工购买社保,一家公司需为一名工伤十级的员工,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总额超过10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S某于2020年7月入职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某有限公司,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S某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情包括右侧肋骨骨折等。受伤后,S某进入停工留薪期。2023年9月,S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工伤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以及公司未缴社保的后果。

1️⃣ 公司主张:

  • 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后解除,公司无需支付之后的工资及工伤待遇。

  • S某受伤后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S某辩称:

  • 劳动关系因其邮寄解除通知而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

  • 因公司未缴社保,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公司支付。

3️⃣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劳动关系存续:S某的停工留薪期至2022年7月22日届满,此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此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的意愿和行为,视为协商一致解除,解除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

  • 经济补偿金: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S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 工伤待遇支付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法院判决结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

  • 确认双方在2022年6月7日至7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 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842.88元。

  • 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44.4元。

  • 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75元。

  • 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575元。

  • 公司支付医疗费2,248元。

  •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120元。

  • 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2,905.28元。

法律分析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享受的待遇,包括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核心依据):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此条是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直接法律依据。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本案中,因公司未为S某缴费,其本人工资低于标准,依法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作为一名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律师越秀区团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给劳动者的建议:

 社保是“硬保障”:入职时务必确认公司为你缴纳社保。面对不买社保的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工伤程序是关键:受伤后,首要目标是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不申请,自己务必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

 证据保留要全面: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时,务必使用快递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书面通知单位。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切莫侥幸省社保:本案就是最直接的教训。未缴纳社保,省下的是小钱,但发生工伤事故时,所有法定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将全部由企业承担,成本陡增。

⚠️ 劳动关系解除需规范:不要认为员工受伤后没来上班就等于“自动离职”。

⚠️ 积极应对工伤事件:员工发生工伤,应依法申报并配合治疗。

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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