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决的一起工资争议案件:原告请求支付312000元工资,最终法院仅支持了53255.17元。
案情回顾 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市场经理,每月工资加补贴为15600元。被告公司支付工资至2022年12月后,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 原告主张其工作至2024年9月中旬,并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12000元。被告公司则抗辩称,原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再提供劳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即原告L某某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是否持续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动。 双方主要观点 :为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原告提交了包括投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在2023年3月26日后仍有工作行为。 :主张原告自2023年1月1日未到岗,并称在2023年4月14日接到原告的取保候审通知书时,已通过电话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与判决 1️⃣ 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最后一次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时间是2023年3月26日(签署服务合同)。 2️⃣ 对于2023年3月26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法院认为无法证实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是更接近于“提供帮助”。 3️⃣ 结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因危险驾驶被查获,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事实,法院认为其在拘役期间不可能提供劳动。 4️⃣ 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 5️⃣ 判决结果:被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3255.17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的基本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明确了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由于被告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就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再行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白云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本案中的可取之处: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劳动合同、投标文件、微信记录等多份证据,形成了初步的证据链,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原告在仲裁裁决不利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了因程序延误导致的权利丧失。 ⚠️ 风险提示与改进建议: 无法定考勤要求的岗位 :与公司沟通时,应明确所涉款项是“劳动报酬”还是“业务垫付款”或“报销款”,并在沟通中明确表述,避免混淆。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