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清晰界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的赔偿责任划分,并对用人单位常用的“免责声明”效力作出了明确认定。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5日,付某云与从化市碧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担任房务部PA员,月工资2600元。2021年12月11日14时40分许,付某云在酒店指定通道下楼梯前往工作地点签名时,因故摔伤。事故导致其左锁骨骨折、多根肋骨骨折等伤害,住院治疗8天。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付某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392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认定。 1️⃣ 被告碧某大酒店抗辩:原告摔伤时未正式到岗,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且原告已签署免责《声明》;事故主因是原告自身疏忽,感应灯故障与摔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2️⃣ 从化市人民法院认定: ✅ 事故发生在打卡后、前往工作地点的必经路线上,属于“提供劳务期间”; ✅ 免责《声明》中关于“非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自负责任”的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506条而无效; ✅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忽大意,应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灯不亮是导致原告付某跌倒的次要原因,被告碧泉大酒店应承担30%责任 应承担次要责任(30%)。 3️⃣ 法院判决结果: --> 原告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40元、残疾赔偿金93251.8元、营养费500元、后续复查费697.8元、误工费6846.67元、鉴定费1950元,以上八项合计 105486.27元。 --> 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8363.5元不计入上述损失,但属于总损失一部分。上述损失105486.27元由被告承担30%,即34154.94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元。 --> 被告碧某大酒店应向原告付某云支付总额为37154.94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8363.5元,尚需支付28791.44元。 (案号:(2022)粤0117民初7321号) 法律分析: 1️⃣ 《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为法院划分7:3责任比例的直接法律依据。 2️⃣ 《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此条是认定被告《声明》中相关条款无效的法定理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严格依据该解释及广东省赔偿标准,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进行了依法核算。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从化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证据意识: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打卡后、工作中”这一事实的确认。务必保留好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以证明伤害发生在“提供劳务期间”。 ✅ 审阅合同:切勿轻信“工伤自理”等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但签署前仍需审慎阅读,对有疑问的条款可咨询专业人士。 ✅ 理性索赔:诉讼请求应基于实际损失和法律标准。本案原告诉请16万余元,法院支持2.8万余元,体现了依法计算的重要性。 对用工单位而言: ✅ 安全第一:本案30%的责任源于楼梯感应灯可能存在的故障。必须建立并执行工作环境、设施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条款有效:企图通过格式条款完全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是无效的。真正的风险防控在于加强安全管理,并可考虑为员工购买意外商业保险。 ✅ 积极应对:发生事故后,积极垫付医疗费是负责任的表现,也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已履行部分责任的证据,但需注意保留好支付凭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