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由包工头胡某林赔偿伤者11万余元,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 事发经过
2022年10月27日,原告梁某琴经人介绍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工业园某生物科研生产基地A宿舍楼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11月29日下午五点左右,梁某琴在项目二楼进行木工作业时,因二楼楼梯尚未安装,旁边放置着用剩的活动木板,梁某琴不慎踩到木板,从二楼楼梯处直接摔到一楼受伤。
✅ 伤情与治疗
事故发生后,梁某琴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多发性骨盆骨折、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腰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肺挫伤等。梁某琴先后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和佛山正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1天,产生医疗费共计71775.31元,该费用均已由被告胡某林垫付。
✅ 伤残鉴定
2023年10月13日,经中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琴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两项(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同时,鉴定意见确定梁某琴的误工期为90-24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梁某琴为此支出鉴定费3628元。
✅ 劳务分包关系
经法院查明,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关系如下: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方)→ 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胡某林(木工分包,无资质个人)→ 梁某琴(受雇木工)。具体而言,2022年11月30日,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电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生物科研生产基地A宿舍楼施工总承包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四川电某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又与胡某林签订《木工承包结算书》,将木工模板工程分包给胡某林。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争议焦点一:梁某琴受雇于谁?
【各方观点】原告梁某琴主张其受雇于胡某林,胡某林作为木工班组长直接管理木工工人并发放工资。被告胡某林则辩称其仅是介绍人,帮助工人转发生活费,与四川电某有限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被告四川电某有限公司辩称胡某林是木工的实际承包人,原告受胡某林雇佣。被告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已将劳务合法分包给四川电某有限公司。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承诺书》《木工承包结算书》等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足以认定: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分包给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将其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胡某林,胡某林雇佣梁某琴到案涉工地进行木工作业。梁某琴受雇于胡某林,与胡某林形成劳务关系。
⚠️ 争议焦点二: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各方观点】原告梁某琴认为,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电某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应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林认为其仅是介绍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已垫付的医疗费应当返还。被告四川电某有限公司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被告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已合法分包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一)梁某琴自身承担40%责任。梁某琴作为长期从事木工行业的人员,明知二楼与一楼之间的楼梯尚未安装,旁边放置活动木板存在危险,但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勤勉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做好安全防范,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二)胡某林承担60%责任。胡某林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事故发生时,胡某林未对梁某琴的作业规范性、安全性进行有效监督,未在施工现场安装防护栏,未尽到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及保障劳务者人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
(三)四川电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具有相关劳务资质,但该公司明知胡某林没有相应资质,仍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胡某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与胡某林承担连带责任。
(四)长沙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公司对四川电某有限公司的分包行为并无过错,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该公司与梁某琴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一)胡某林向梁某琴赔偿111484.0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二)四川电某有限公司对胡某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梁某琴向胡某林返还28710.12元(系胡某林垫付医疗费71775.31元的40%部分)。
【案号:(2024)粤0117民初314号】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该条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 该条款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赔偿金等。 |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从化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一、对劳务提供者(如梁某琴): 1️⃣ 务工前核实用工主体资质:确认工程承包方、分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受雇于无资质的个人; 2️⃣ 强化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务必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保持高度警惕; 3️⃣ 保留相关证据:注意保留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接受劳务方(如胡某林): 1️⃣ 规范承包行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应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因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2️⃣ 加强安全管理: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 购买商业保险:建议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三、对劳务分包企业(如四川电某有限公司): 1️⃣ 严格审查分包对象资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接受分包的个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杜绝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即便工程已分包给其他主体,仍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3️⃣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一旦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发生事故,分包企业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若遇类似工伤赔偿或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从化区劳动工伤律师,制定策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