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引发的追尾事故,导致后车司机受伤并需自行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部分后果。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2日6时,梁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广州绕城高速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头碰撞阎某驾驶的货车尾部,造成阎某左眼部位、胸部等多处受伤,两车及公路护栏损坏。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阎某在佛山及顺德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包括多处皮肤挫伤、左眼角皮肤裂伤、肋骨骨折等。涉案车辆虽登记在钱某名下,但实际由阎某购买并用于货物运输,本次事故导致车辆停运维修。肇事车辆车主为陆某,由梁某驾驶,在中国平XX某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阎某主张在医疗费、误工费等之外,还需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23759元,其认为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事故维修导致其收入受损。被告中国平XX某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并非车辆登记车主,无权主张停运损失;且原告已主张误工费,属于重复诉请;同时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定:
法院认可由车辆实际使用人阎某主张停运损失,以减少诉累。根据银行流水、货物运输合同等证据,认定停运损失合理。关于计算标准,酌情扣除每日营运成本后,酌定支持每日营运收益为673.9元。在停运时间上,扣除与误工费部分重叠的天数后计算为21天。同时,某保险公司关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7599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平XX某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阎某赔偿5461.07元;二、被告梁某向原告阎某赔偿停运损失14151.9元;三、驳回原告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积极应诉避免缺席:本案驾驶员梁某缺席判决,放弃了抗辩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出庭,对损失计算标准等发表质证意见。 ②区分直接与间接损失:商业险通常不赔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可能需个人承担巨额赔偿,务必注意安全驾驶。
✅对于受害人:
①厘清误工与停运损失:营运车辆驾驶员可同时主张个人误工费和车辆停运损失,但两者计算天数不应重复,需提供清晰证据区分。 ②证明车辆权益归属:车辆实际所有人需准备好购买凭证、挂靠协议或原车主证明等材料,以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③保留运营收入凭证:停运损失标准依赖银行流水、运输合同等证据,日常经营中应妥善保管,否则可能被法院酌定较低标准。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