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 年 9 月 24 日,退休人员江某经中介介绍进入广州南沙的广某公司,担任菜区生产工,工资按每小时 17 元计算。2022 年 3 月 4 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退休返聘协议》,约定江某获取计件工资。
2022 年 3 月 7 日,江某在车间搬菜时被叉车撞伤,造成多处膝关节损伤。2023 年 9 月 1 日,其伤害被认定为工伤,10 月 12 日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拾级,停工留薪期为 2022 年 3 月 7 日至 6 月 6 日。江某为此支出鉴定费 390 元、医疗费 7134.22 元。
江某主张工伤前 155 天共获得工资 22727 元,平均月工资达 4398.77 元。而广某公司在 2022 年 3 月至 12 月期间,每月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 2300 元支付江某工资,总计 23000 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争议焦点:
江某要求广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某公司则抗辩,江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相关规定。江某入职不久便受伤,工资应按最低工资计算,公司已足额支付;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承担,让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公平,公司已购买雇主险。
法院判决:江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广某公司主张无证据反驳,不予采纳。经核算,江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 6296.3 元(4398.77×3 - 2300×3)。由于江某月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按规定以 7616.4 元为标准计算各项补助金。最终判决广某公司向江某支付医疗费 7134.22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6296.3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314.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616.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465.6 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390 元;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若广某公司不按判决执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广某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可要求单位参照条例获赔。江某符合条件,有权获赔。在工资和补助金计算上,法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准确核算,依法保障了江某权益。
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