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成信息科技与朱某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引言
本文探讨了广州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某祥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重点分析企业在承包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朱某祥于2016年5月17日在广州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工地上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17天。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祥的伤情符合工伤条件,应由某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某成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成公司是否应当对朱某祥的工伤负责。某成公司辩称其并未直接雇佣朱某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了李进松,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某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成公司支付朱某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24.5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299.72元等费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朱某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24.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74.93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99.72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299.7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企业未直接雇佣员工,但因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方而导致员工受伤时,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某成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方,这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确保合法合规。同时,对于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处理,避免因拖延导致更高的赔偿成本。此外,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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