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资金责任范围认定与累犯情节已成为量刑关键。本文通过Z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核心争议,解析荔湾区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的裁量逻辑。
202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Z某伟为牟利,与同案人Z某合谋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共获利3600元。具体事实:
✅ 第一宗:Z某伟提供本人上海银行卡(尾号xx95),接收不明资金480余万元(含被害人Q某15万元、骆某5000元),获利2800元;
✅ 第二宗:Z某伟介绍曾某提供建设银行卡(尾号xx84),接收20多万元(含罗某1928元、W某20万元),获利200元;
✅ 第三宗:Z某伟三次协助朱某核算转移资金流水,获利600元。
⚠️ 关键细节:Z某伟系累犯(2022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2023年4月28日被抓获。
✅ 控方观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Z某伟应对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全部流水担责(含480余万元不明资金);
累犯情节明确,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
✅辩方观点(辩护律师张丽):
仅需对已查证的诈骗资金担责(如第一宗仅15.5万元);
朱某2提供其妻银行卡、C某后续操作与Z某伟无关;
核算流水属辅助行为,主观恶性小。
✅法院认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1️⃣ 资金责任范围:
→ Z某伟提供的银行卡内全部流水需担责(480余万元);
→ 朱某2提供的他人银行卡流水证据不足关联Z某伟,不予支持;
→ 介绍曾某提供银行卡属共同犯罪环节,需连带担责。
2️⃣ 累犯情节: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3️⃣ 量刑结果:
→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8000元;
→ 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没收作案手机。
本案裁判核心援引《刑法》以下条款:
根据第287条之二第1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根据第65条第1款,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处罚(Z某伟在部分事实中起辅助作用)。
⚠️ 责任范围界定:法律未限定仅对“已查证诈骗资金”担责,而是对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期间的全部流水担责。
针对同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代理案件,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分析同类案件常见辩护方案:
✅精准切割资金责任范围
→ 策略:对每张银行卡流水进行审核,排除无关流水。如Z某伟成功排除朱某2独立操作的20多万元流水,减轻其涉案资金数额;
→ 操作建议:要求公诉方逐笔流水说明资金链路,未直接关联的流水主张排除。
✅累犯情节的应对思路
→ 策略:通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量刑折减。Z某伟因当庭认罪获从轻。(根据司法实践,累犯通常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10%-40%);
→ 操作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步全额退赃,积极应对累犯不利量刑情节。
✅情节轻微的举证
→ 策略:从获利金额、操作频率等论证“情节轻微”。如辩护人主张Z某伟核算流水仅获利600元,属边缘角色、辅助角色,情节轻微,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
延伸建议:
对银行卡流水提前审计,拆分“可疑交易”与“正常流水”;
初犯案件优先争取缓刑适用(本案累犯不符合)。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