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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赌博罪刑事律师:海珠区六合彩案,刘某2万元抽头渔利,获刑8月

时间:2026-03-11 15:09:32 点击:198


引言

      刘某通过微信运营地下六合彩网络,短短4个月抽头渔利2万元,最终获刑8月15日。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至11月,刘某在海珠区某小区B2x1房内充当地下六合彩下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胡某某等人投注,并将资金转给上家"老某理"、"波哥"(均另案处理)。其操作模式为:
✅ 抽成比例:按投注额2%-4%收取返利
✅ 涉案金额:累计收取投注约71.6万元,个人获利约2万元
✅ 查获工具:民警现场扣押作案手机1部、银行卡3张.

争议焦点及判决

控方指控:
⚠️ 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刑法》第303条赌博罪
⚠️ 涉案金额巨大(约71.6万元),抽头渔利需全额追缴

辩方主张:
对基本事实无异议,重点强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提出银行卡非作案工具,请求不予没收

海珠区法院认定:
1️⃣ 犯罪事实成立:微信转账记录、赌客证言等证据链完整
2️⃣ 量刑关键:
--> ✅ 如实供述(《刑法》第67条第3款)
-->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诉法》第15条)
3️⃣ 工具认定:仅手机属作案工具,银行卡移交扣押机关处理

判决结果((2025)粤0105刑初223号):
⛓ 有期徒刑8月15日(羁押折抵后执行至2025年7月28日)
 罚金2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
 没收作案手机1部




法律冷知识

  判决依据: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营利性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根据《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即属"营利为目的"
 根据《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赌博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 关键认定:刘某收取2%至4%返利的行为,符合"抽头渔利"要件,即便未直接坐庄仍构成赌博罪共犯。

律师提醒

      针对同类赌博案件,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就同类案件,分享如下常见辩护方案:

1️⃣ 认罪认罚主导
-->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和当事人核实后,如检方相关证据确凿,可与检方沟通量刑,并签署具结书,锁定法定从宽情节
2️⃣ 非涉案资金质切割
--> 非涉案资金,应与投注资金切割
3️⃣ 延伸建议:区分转账中的赌资与合法经济往来,降低追缴基数。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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