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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刑事律师:广州某女子虚构公务员身份诈骗165万,判刑十一年半

时间:2026-03-11 15:19:17 点击:190


引言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期审结一宗重大诈骗案((2025)粤0106刑初595号),被告人虚构公务员身份骗取被害人16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霞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害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是广州市萝岗区在职公务员及某大学财务会计本硕毕业生。随后,钟某霞虚构“陈某甲”“张某乙”等多个人物,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冒充他人身份,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实施诈骗。

     2020年9月21日至2024年4月期间,被害人在广州市天河区通过现金交付、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等方式,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655,569元。

      2024年12月8日,钟某霞接民警电话后投案,但首次供述否认犯罪;2025年2月26日,其家属退赃人民币245,617元至公安机关账户。

争议焦点及判决


✅ 控辩观点摘要
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建议判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害人:要求重判(原话:“行为恶劣无悔改”)
辩护人:主张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具结书

⚖️ 法院认定结果
1️⃣ 诈骗罪成立,数额特别巨大(1,655,569元)
2️⃣ 坦白情节成立(投案后首次否认不构成自首)
3️⃣ 退赃245,617元属部分退赔
4️⃣ 被害人巨额损失未挽回

 判决结果(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25年6月11日)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24年12月8日起至2036年6月7日止;
➤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655,569元;
➤ 没收作案工具:苹果15promax手机1部。



法律冷知识


  判决书引用法条核对:
1️⃣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量刑);
2️⃣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从轻;
3️⃣ 根据《刑法》第64条,退赔及没收作案工具;
4️⃣ 根据两高诈骗罪司法解释第1条,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关键解析:
✅ 法定刑期:10年以上(165万远超50万门槛)
✅ 从轻依据: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

律师提醒


      针对同类诈骗案件,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就同类案件,分享如下常见辩护方案:

1️⃣ 主观故意缺失(阻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还款意愿:

    ✅ 签订书面借条/还款计划
    ✅ 历史还款记录(即使小额)
    ✅ 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
2️⃣虚构事实不成立,身份真伪的模糊地带
     → 若被害人已知晓部分真相(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早知被告人非公务员)
     → 辩解为“夸大宣传”而非虚构
3️⃣实务禁忌清单

   ❌ 切忌随意当庭翻供(可能丧失认罪认罚从宽)

   ❌ 避免过度强调“被害人有罪论”(激化矛盾)

   ✅ 优先采用“技术性质证”(如证据合法性异议)

   ✅ 庭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强化观点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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