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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刑事律师:王某诈骗数额7.84万余元,赔偿8万获谅解,判缓刑

时间:2026-03-11 15:48:23 点击:196

引言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诈骗案引发关注——被告人王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关键原因在于其自首、全额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宾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虚构身份并通过微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钟某德钱款共计人民币78422.22元,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4年7月30日,王某宾主动到案,并于同年8月6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宾提起公诉,海珠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点:诈骗金额为78422.22元,赔偿金额为80000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及适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观点:王某宾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定及判决((2025)粤0105刑初379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王某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冷知识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依据。王某宾诈骗数额为78422.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款。

律师提醒

      对于涉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海珠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可从以下几个务实且可操作的方向着手:

1️⃣ 第一时间固定自首情节:
--> 王某宾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核心基础在于自首的认定。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应在介入后立即协助当事人梳理投案过程,确保讯问笔录等证据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2️⃣ 审前赔偿与谅解的时机与策略:
--> 本案中,王某宾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即完成赔偿(80000元)并获得谅解,这对争取“酌情从轻处罚”起到了关键作用。谅解书应明确表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并作为重要量刑证据提交法院。
3️⃣ 认罪认罚制度的协同运用:
--> 王某宾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了量刑建议,这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并获得了制度性的从宽处理。辩护中,律师需仔细审查案卷证据,确保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并向被告人充分阐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实操建议:律师可在阅卷后,就自首、赔偿等情节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将所有这些有利情节均体现在最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中。
4️⃣ 缓刑适用的可行性论证:
--> 法院对王某宾适用缓刑的关键判断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辩护中,律师除引用法条外,还应准备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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