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案中,尽管施工合同因原告Z某个人无资质而被认定无效,但因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73,242.95元。
案情回顾 1️⃣ 2020年9月29日,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承包方)的时任法定代表人L某签订《某商业项目B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商业项目B栋11、12、15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发包。 2️⃣ 2020年10月4日,某甲公司时任股东F某以公司名义与原告Z某签订劳务合同,将上述工程除主材外的劳务部分分包给Z某。合同签订后,Z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实际完成了11层和15层的劳务工作(12层未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初投入使用。 3️⃣ 施工结束后,双方结算产生纠纷。Z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最初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工程款6,732,242.95元,后在诉讼中变更为3,732,42.95元(判决书第1-2页)。某甲公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共计116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其已按约完成施工,某甲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合同相对方应是案外人珠海某公司,Z某主体不适格;✅ 应扣除管理费、违约金等,拖欠金额远低于原告诉请。 :其与Z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Z某是本案适格原告 工程款计算: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法院核算后认定: 结算工程款为 Z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 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618,242.95元 扣除已支付的 利息 某乙公司责任 法院判决 1️⃣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支付工程款373,242.95元及相应利息; 2️⃣ 驳回原告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合同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折价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州黄埔区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施工方(原告)的建议 ✅ 固定履约证据:保留好施工过程记录、验收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如本案中关于保证金的聊天记录)等,这些是发生纠纷后计算工程款、利息和各项费用的关键。 给发包方(被告)的建议 ✅ 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在分包工程时,必须审查承包方的营业执照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支付工程款应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并明确款项性质,避免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导致财务混乱,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 积极应对结算:收到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审核并回复。若对工程量或质量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固定证据,避免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