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发包方因承包方不具备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却依然在诉讼中陷入被动,其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816215.99元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回顾 1️⃣ 2021年11月15日,原告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W某维(承包方)就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地的地铁项目装修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2️⃣ 合同约定人工费暂定总额为3548696.72元。后双方于2022年7月22日形成一份《汇总表》,但仅就“原合同部分”公司审核金额3861389.64元达成一致,W某维未确认《汇总表》中关于扣减项目的最终结算总价。 3️⃣ 某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合计3616761.95元(包括《支付明细表》载明的2999885.95元及另行支付班组人员的616876元),并认为经过结算,其应支付的工程款仅为2803845.96元(依据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故W某维应返还多付的工程款。 4️⃣ W某维对某公司的支付金额不予完全认可,确认收到款项为2967045.95元,并主张某公司未按时提供材料、存在交叉作业影响等。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金额、结算依据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主张W某维退还多付工程款816215.99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双方主要抗辩: 某公司 W某维 法院认定: 合同效力 结算依据 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112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合同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2️⃣ 举证责任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广州黄埔区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发包方(建设单位/总包方)的建议: 资质审查是底线 过程资料是关键 司法鉴定需谨慎 ✅ 给承包方(施工方/班组)的建议: 签字确认要明确 款项收取要规范 合同无效≠白干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