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越秀区一劳动争议案近日判决生效!劳动者杨某因关联公司拖欠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成功追回工资差额61326.67元及经济补偿金74235元。
案情回顾
杨某自2006年12月起先后与广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广州某某彩印刷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商行(下称“某某商行”)存在劳动关系,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7月13日,实际控制人彭某男在微信群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交接工作。
杨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工资差额144705.98元及赔偿金315580.85元。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请求后,某某商行不服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焦点一:劳动关系认定及工龄计算
原告某某商行主张:
与杨某无直接劳动关系,社保系代缴。 被告Y某举证:
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某某商行缴纳2016-2021年社保)、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证明关联公司由彭某男实际控制。 法院认定:
✅ 关联公司存在人员、财务混同,工龄连续计算为14年7个月(2006年12月-2021年7月)。
2️⃣ 焦点二:工资差额61326.67元是否成立
杨某证据:
提成表、工资政策、聊天记录,主张2019年8月-2021年3月提成未支付。 某某商行反驳:
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对提成数额无实质证据推翻。 法院判决:
✅ 采信提成表数据,工资差额61326.67元成立。
3️⃣ 焦点三:经济补偿金74235元合法性
解除依据:
杨某提供彭某男微信群解除通知、报警回执及书面材料。 某某商行辩称:
不认可解除关系,但未申请关键证人出庭。 法院认定:
✅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成立,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949元×14.5年=74235元。
判决结果
1️⃣ 某某商行支付工资差额61326.67元;
2️⃣ 支付经济补偿金74235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关联公司工龄合并计算规则。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越秀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劳动者可复制的胜诉关键: ⚠️ 企业需警惕的合规雷区: 操作指南:
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越秀区劳动仲裁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