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4年,南沙区一宗跨越14年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劳动者仲裁申请被拒后,法院却推翻裁决,仅凭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此案为超过仲裁时效的维权者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
1️⃣ 原告W某成主张: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在南沙区某橡胶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公司未缴社保。
2️⃣ 2024年2月向南沙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收到 《穗南劳人仲不[2024]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超过仲裁时效。
3️⃣ 原告不服,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显示2010年3月-2011年10月由被告公司申报纳税)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仅2011年6月后参保)。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核心对抗
被告抗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在2013年5月前主张,2024
年才主张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
个税记录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且社保缺缴事实明确。
✅ 南沙区法院认定
1️⃣ 证据效力:被告未对个税记录等证据反驳,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劳动关系期间:个税记录显示2010年3月已入职,原告仅主张2010年4
月-2011年5月属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 判决结果:
确认W某成与广州某橡胶公司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担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劳动关系争议属受理范围;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被告未举证反驳个税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据认定规则。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证据留存决定胜败
2️⃣ 仲裁拒受理≠维权终结
3️⃣ 企业应建立的防御机制 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南沙区劳动仲裁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