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离婚债务

首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离婚债务

花都区劳动仲裁律师:公司声称经营困难,一文员被拖欠工资和未签合同,获赔7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0:52:33 点击:191


 引言:花都某文员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续签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并在一审中胜诉,最终获赔71165元。

      本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Y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财务文员。Y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此后,公司未再与Y某续签书面合同。
     自2023年8月1日起,某公司开始拖欠Y某的工资。直至2024年1月31日,Y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已拖欠Y某6个月的工资,合计1986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公司抗辩

    承认未续签,但辩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当管理导致,公司无主观故意,且已积极纠正,故不应支付。
  • Y某主张

    未续签合同非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应依法支付差额。
  • 花都区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公司未能证明责任在劳动者,故支持Y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6410元。

2️⃣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 公司抗辩

    称双方在劳监部门主持下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称公司经营困难,银行账户被冻结,无力支付。
  • Y某主张

    因公司拖欠工资,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
  • 花都区法院判决

    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公司向Y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895元(计算方式:3310元/月 × 4.5个月)。

✅ 最终判决结果: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需向Y某支付拖欠工资19860元、二倍工资差额36410元、经济补偿金14895元,三项合计71165元,并确认双方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

     作为一名专业的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律师结合本案认为,有以下几点非常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给劳动者的提醒:

  • ✅ 证据是关键:Y某的胜诉离不开她保留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书面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特别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像本案一样,书面通知公司并明确说明理由(如拖欠工资),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 ✅ 依法维护权益:公司“经营困难”不是违法拖欠工资的免死金牌。
  • ⚠️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案中Y某在权利被侵害后及时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 ⚠️ 签订合同避免风险:本案公司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劳动合同逾期未续签,付出了36410元的代价。
  • ⚠️ “经营困难”需有据:若公司确因经营困难需要缓发工资,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民主程序。仅以“困难”为由单方拖欠,在仲裁和诉讼中极难得到支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大厦9楼(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4 广州羊城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