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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企业合规律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从本案看如何避免支付补偿金5.5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0:58:31 点击:218


引言:近期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某公司与员工温某劳动争议案,为企业厘清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案中,公司成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5万余元。


案情回顾

      被告温某于2015年7月25日入职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担任省区招商经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提成构成,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一般为5000元(2023年9月除外)。2023年10月23日,温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3年9月工资差额1000元、未经协商单方将2023年9月基本工资降为4000元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温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491.94元,当月实际出勤16天。后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

  • 温某主张:公司存在

  • 公司抗辩:工资差额已在温某离职后补发,不属于恶意拖欠;2023年10月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仍为5000元,无非降薪。

 法院认定

  • 工资支付问题:2023年9月工资差额1000元虽迟至10月31日发放,但未超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不构成恶意拖欠;10月工资在解除时未届发放期,无拖延问题。

  • 降薪主张不成立

  • 综上,温某解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视为主动离职。

 判决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 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3日工资差额1297.68元(计算基数:月均工资6491.94元÷21.75天×16天);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5181.49元;

✅ 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返还社保费用)。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本案强调,迟延支付未超工资发放周期不构成“恶意拖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迫使解除合同时需支付补偿。法院认定,单次工资差额补发后,不属“迫使”情形。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企业合规律师,广州白云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供企业参考:

⚠️ 为企业合规“避坑”实操建议:

  • 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完成

  • 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 支付时效性

    ⚠️ 建议劳动者:如主张被迫离职,应在拖欠工资超过一个周期后再主张,这样败诉风险会低点。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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