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从化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因公司注销后维权成功,法院判决股东个人承担债务。
案情回顾 劳动者L某于2022年3月入职位于从化区某街道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厨师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通过股东W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月薪8000元,工作期间未为L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2月1日,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L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遂向从化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2024年3月11日,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书》,裁决撤销该仲裁申请。 2024年6月19日,原告G某以两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本案关键数额包括:二倍工资差额76903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律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广州从化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劳动者做得好的方面: ⚠️ 用人单位及股东不足与正确做法: 不足 正确做法
✅ 劳动者L某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注销后股东W某作为清算责任人,应连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6903元及经济补偿8000元。
⚠️ 股东W某辩称:其个人账户发薪属代付行为,公司与L某系个人雇佣关系,且公司已合法注销,债务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劳动关系成立: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股东个人账户转账)、考勤表等证据,确认L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发薪不影响认定。
2️⃣ 股东承担债务: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股东W某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依据《公司法》规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诉求支持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股东W某支付L某共计84903元(76903元 + 8000元)。
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股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改进建议: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定期通过“粤省事”等平台查询社保缴纳记录,防患于未然。
公司注销时,股东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包括公告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报告,否则可能面临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清算。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