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项目工地工作的木工L某,因工受伤仅住院一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伤情与伤残等级严重不符。这起看似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最终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L某入职赤峰某公司,在该公司分包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项目工地担任木工。2023年5月12日,L某在工作时受伤。同年9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赤峰某公司。 10月10日,经鉴定,L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L某受伤后仅在医院住院1天。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公司协商未果,L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部分不服,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用人单位对L某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1️⃣ 公司方抗辩:赤峰某公司认为,L某仅住院一天即出院,其受伤情况与十级伤残的严重程度不符,该鉴定结论“严重违背常理”,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2️⃣ 法院认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赤峰某公司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现仅以住院时间短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理据不足。法院对L某的工伤事实及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同时,法院根据工资支付记录,核定L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800元,而非其主张的15000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赤峰某公司向L某支付包括: 本案的判决严格依据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的主要法条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计算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并参照《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法院支持了150元/天的住院护理费标准。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番禺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对劳动者的提醒: 2️⃣ 对用人单位的提醒:
* ✅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305.42元;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0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
* ✅ 护理费:150元。
-->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94,455.42元。✅法律依据
✅ 证据是关键:L某做得好的地方在于,及时申请并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但其主张的15000元月工资因无法提供现金发放的证据而未被采纳。
✅ 程序权利要及时行使: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必须在收到结论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底线:本案中,赤峰某公司未为L某缴纳工伤保险,是导致其需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为员工参保是法定义务,也是分散企业风险的有效手段。
⚠️ 异议需循合法途径:公司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法律赋予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仅凭主观感觉“违背常理”进行抗辩,而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支撑,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