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装饰公司因通过微信通知员工“放假找工作”,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支付赔偿金78775.7元。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埔区东明三路xxxxx)与被告W某某(从事油漆工等工作)签订了《劳务合同》。W某某工作期间由公司主管安排工作并进行考勤,原告自2019年3月1日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报酬。2024年1月27日,公司主管何某某通过微信向W某某发送消息,内容包括“明年已不再留一线员工……让你们自己找工作,祝你们一切顺利”。仲裁阶段,双方确认W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877.57元,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27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被告主张:实际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法院认定: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存在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认定为劳动关系。 2️⃣ 争议焦点二:微信通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原告主张:是基于业务需要通知休假,并未解除关系。 被告主张:公司已明确表达不再留用,属于辞退。 法院认定:原告以“没有接到报价单”为由单方解除,不符合法定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法院判决结果 ✅ 确认双方于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 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775.7元(计算标准:月平均工资7877.57元 × 工作年限5年 × 2倍); ✅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 关键细节:诉讼中原告主张月平均工资应为7553.38元,法院以违反禁反言原则为由不予采纳,维持仲裁阶段确认的7877.57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对企业的建议: ✅ 合同性质重于名称:即使签订“劳务合同”,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审慎处理解除事宜:以“业务不足”等为由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程序和经济性裁员要求,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 仲裁陈述需谨慎:在仲裁阶段确认的事实(如工资标准),在诉讼中可能因“禁反言”原则而无法推翻。 对劳动者的建议: ✅ 注重证据保留: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考勤、工牌、工资流水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解除原因的关键证据。 ✅ 关注仲裁环节:仲裁阶段确认对自身有利的事实(如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至关重要,可为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