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某服饰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7824.69元!本案中,企业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根据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企业究竟踩了哪些“坑”?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1️⃣ 时间线:被告Z某某2019年6月18日入职广州市某念服饰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河区岑村某大街),担任纸样师,月薪9000元,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妻子郭某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支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31日离职后,Z某某提起劳动仲裁。
2️⃣ 仲裁结果: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工资差额1195元及二倍工资差额67824.69元。企业不服,诉至天河区法院。
3️⃣ 关键证据:
✅工资转账记录(2019年7月-2020年9月,G某每月转账8000-9300元不等)
✅盖公章的工牌(显示部门、职位)
✅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含工作安排、考勤等内容)
✅企业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转账款项为“承包费”,但未提供承揽协议等证据。
✅ 员工反驳:提交工牌、考勤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明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企业主营业务(服装打板),并且每月领取相应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 天河区法院认定:
1️⃣ 劳动关系成立: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员工工作属企业业务组成部分,且企业未能举证承揽关系。
2️⃣ 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因原告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7824.69元(计算基数9000元/月×9个月+18天折算)。
3️⃣ 工资差额:企业未举证足额支付工资,补足2020年4-8月差额1195元。
判决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超1个月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2️⃣ 《劳动合同法》第30条:企业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
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给企业的建议:
✅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入职1个月内签订,避免二倍工资风险(本案中企业未签合同直接损失6.7余万)。
✅ 区分承揽/劳动关系:若确属承揽,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成果验收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给劳动者的建议:
✅ 保留证据:工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沟通记录(本案中Z某某凭微信聊天记录胜诉)。
✅及时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超期可能败诉(本案中Z某某及时提起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值得肯定)。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